一、培训对象:
在我市的脱贫人口(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)及子女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(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,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、两后生(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,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)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役军人(均需未进行单位参保、单位就业登记或个人就业登记)。
二、补贴条件:
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。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次培训补贴,同一职业(工种)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,且不得对同一职业(工种)高等级取得者再次培训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。
三、补贴标准:
根据不同职业(工种)及等级确定。
四、补贴申请:
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,由培训机构按照“机构垫付、先垫后补”原则享受培训补贴。培训对象缴纳培训费用的,由培训对象按照“个人申报、直补个人”原则享受培训补贴。
培训补贴实行“免申即享”,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,培训机构、培训对象无需申请,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。
咨询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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